BOT概述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实质上,BOT融资方式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BOT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BOO(建设—拥有—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OOS(建设—拥有—运营—出售),BT(建设—转让),OT(运营一转让)等融资方式的总称。各种方式的应用取决于项目条件,如BOO方式在市场经济国家应用较多。从经济意义上说,各种方式区别不大。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BOT的概念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大型基础设施的需求不断增长,而政府部门却缺乏足够的建设资金,为筹措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一些国家的政府力促公共部门与私营企业合作,从而产生了BOT投资合作方式,进而被引仲到国际经济合作领域。BOT的实质是一种债权与股权相混合产权,它是由项目构成的有关单位(承建商、经营商及用户)组成的财团所成立的一个股份组织,对项目的设计、咨询、供货和施工实行一揽子总承包。项目竣工后,在特许权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向用户收取费用,以回收投资、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权期满后,财团无偿地将项目交给政府。
BOT投资方式在我国的实践,首先是从电力行业起步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电力供需矛盾十分尖锐,成为制约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瓶颈,为了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广东省率先打破常规引进私人资本参与电力项目的建设,由香港合和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兴建深圳沙角B电厂。到了90年代,伴随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以多种形式筹集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建设资金成为必然,而BOT融资方式是目前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吸引外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的重要方式。在这一背景下,原国家计委又相继批准了广西来宾B电厂和湖南长沙电厂为BOT试点项目。至此,BOT投资方式在电力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发展的过程。从而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近几年来,我国利用BOT的法律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一个BOT电力项目涉及设计、建设、贷款、经营、购售电力设备、供煤、维修等一系列的合同,必须组织各类人员,才能完成这些合同的谈判和最终签订合同。在这些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法律环境如何是其谈判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BOT项目的核心在于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如何进行合理分担是由双方在特许权协议谈判时确定的,因而BOT特许权协议在草签之前的法律依据是非常重要的。可喜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利用BOT的法律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其一,我国在实施BOT的过程中结合国情于1995年,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关于以BOT吸收外商投资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电力部和交通部发布了《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通知对BOT项目公司的设立方式、项目的审批程序以及政府的保证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虽说这两个通知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但这无疑对BOT项目在电力行业建设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作用。同时,有关学者与专家正在呼吁国家尽快建立独立的《BOT法》。其二,1996年,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上,BOT项目投资成为重点议题。会议就BOT投资现状与未来发展前景作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并根据24个国家和地区现行立法体系作出了概括性的立法建议,以供各发展中国家参考。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越来越明显的今天,这无疑为各国利用BOT提供了一个大家都遵循的国际性法律参考体系。其三,BOT最明显的特征之一,就是它的资本构成完全是由私人资金组成,凭此去完成一个政府许可的基础设施项目。在我国就有一个民间资本进入是否合法的问题,目前,国家从立法上为私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空间。国家将进一步放开产业限制,给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更加宽松的发展空间,中国民间资本以BOT方式进入相关的行业在法律上是可行的。
BOT方式的特点
BOT自进入投资领域后,很快就为投资国和东道国所认识和接受。实际上,80年代以来,世界上一些国家,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或地区都采用BOT方式来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BOT作为国际项目融资方式的创新模式,其特点如下:
首先,BOT投资项目规模大,经营周期大。BOT投资项目一般都是由多国的十几家或几十家银行或金融机构组成银团贷款,再由一家或数家承包商组织实施。一方面,利用这种方式可以拓宽吸引外资的渠道,并且银团贷款市场上融资技术颇多创机关报,如处率结构的灵活多变、资金风险的调节控制以及融资组合的弹性选择等,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并可带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等等;另一方面,从与东道国政府协商谈判、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最终结束,时间跨度往往达数年、数十年甚至更长,因些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多种风险,如政策变动、贸易和金融市场变动等等。
其次,投资难度大。每个BOT投资项目都各具特点,一般均无先例可循,对于承包商来说,他遇到的每一个 BOT项目都是一个新课题,都得从头开始研究,这无疑加大了投资的难度。再次,各方协作难度大。BOT投资项目的规模决定了参加方为数众多,它要求参加方都参与分担风险和管理。参加BOT投资项目的各方只有能力合作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如期竣工。
BOT的投资方式
1、建设。在BOT中,Build是建设,其含义就是直接投资。运用BOT方式,在投资方面具有形式多样,具体表现是:(1)允许投资者出资举办新企业,也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等方式在旧企业占有股份,达到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的目的。(2)可以成立股权式的合营公司,也可以成立无股权式(即契约式)的经济组织,还可以成立合资股权加契约式的实体等等。(3)成立公司,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实体,具备法人资格,也可以不构成独立的实体,而成为一种不具备法人地位、相对独立的经济组织。(4)投资比例根据东道国的起点要求,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可以独资,也可以合资或合作经营。
2、经营。BOT中的Operate是经营,其含义是企业的运转、操作和管理。经营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经营,即由外商独资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方式有利于我国学习外商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对于东道国来说,仅仅利用税收及使用费和提供材料供应即可增加收入,而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2)参与经营。按照国际惯例,参与经营即由投资者和东道国共同成立股权式的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成立董事会,依照合同、章程的规定,决定重大问题,并决定任命或聘任总经理,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3)不参与经营,即经合营或合作双方商定,委托所在国一方或聘请第三方进行管理工作,投资方不参与经营,采用这种方式一般都是以固定的收益保障作为前提条件的。
3、拥有。BOT还有两个演化方式:BOO和BOOT,这另一个“O”是Own,即拥有。拥有是指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在法律上意指拥有起诉权和应诉权,即拥有合营的公司或企业,以法人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通常,拥有是与风险并存的,拥有多大的所有权,也就意味着承担多大的风险。拥有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一是部分拥有。通常为合资形式,合资双方谁的投资比例高,分利就多,而风险也随之增加。二是全部拥有。通常为独资形式,当外商投资比例增大至百分之百时,利润独享,独自承担风险。三是不拥有,或称放弃拥有,通常适用于合作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外商为了避免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并不极力推崇拥有,而是寻求放弃权力以换取固定的报酬来避免风险。
4、财产转移。BOT中的Transfer是指财产转移。在经营期满以后,都会遇到投资方如何将财产转移给东道国一方的问题。在通常情况下,合作经营(契约式、或包括契约加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投资方大都远在经营期满以前,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及分利方式收回了投资。故此,大部分契约中都规定合营期满,全部财产无条件地归东道国所有,不另行清算。可以说,这里的转移是无条件转移。合资经营(股权式)的特征是投资双方按照投资比例(股份)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在合营期内,即使出现亏损也不允许一方收回其投资本金。合营期满后,如双方不再继续合资经营,则对财产、债仅、债务进行清算并分配剩余财产。对原有企业的处理是转售、有价出让或拍卖。东道国要获得企业,可以用自己应分得的一部分剩余财产去折抵,或追加投资去进行购买,BOT方式认为这是一种买卖行为。在合资经营的BOT方式中,经营期满后,原有企业转移给东道国,但是这种转移是一种有条件转移,条件如何,由双方在合资前期谈判中商定。外商独资经营的转移也采用这种有条件转移。BOT投资方式是一个系统方式,它跨越独资、合资与合作之间的界限,可以运用各种各样的投资方法。而最大特点是可以以物引资,这特别适合发展中国家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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