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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问答
1、何谓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目前除《国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10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 对新招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对被解雇的职工予以经济补偿外,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尚无此规定,需制定新的经济补偿办法。以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对经济补偿金的含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精神,可以看出,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关系解除(一般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可能支付获得的一定的数额的金钱。在大多数国家劳动社会保险制度中,劳动关系的解除导致劳动者失业,国家就立即支付“失业金”至一定期限。而我国目前由用工单位支付是“经济补偿金”。
另一层意思是:国家不允许“失业”,这意味着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合同,因此按以往的立法精神,是针对用工单位的限制条款,也是对劳动者的一种经济救济手段。
2、什么情况下,企业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在职工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行辞退,《劳动法》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4、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无十二个月的限制。
5、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领取经济补偿金?
一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以及支付职工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
三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又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值得用单位注意的是,根据劳动部2000年以前的解释规定,只要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且双方履行了合同,并不再续签,用工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用工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要求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也就是该劳动合同尚未履行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离职、离岗而用工单位不同意的、劳动者坚持解除合同的,应当向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5、什么是生活补助费?
《国家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废止)中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发给国企职工生活补助费。这里的“生活补助费”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等同。是当时国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对国企职工的一种特定救济,适用原规定的领取生活补助费的,不再适用一般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6、应如何理解和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文的解释是:所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上述计算发给经济补偿的办法,适用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中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7、应如何理解和执行“十二个月经济补偿金”?
上述应当从解除劳动合同当月起,倒推12个月劳动者实际月劳动报酬的平均数,再乘以劳动者在该用工单位的工作年限。
另一种计算方法是:根据法规规定,用工单位企业年度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但这种方法弊端明显,劳动者不可能知道企业年度平均工资,企业也不会披露,因此实际基本不采用。
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本市最低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
8、如何看待“劳社厅函〔2001〕280号 ”?
2001年12月26日劳保厅发出了“劳社厅函〔2001〕280号 ”答复函,全文如下: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
(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
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
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
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
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
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该函一经发出,立即引起各地劳动机关,以及国营企业劳资机构、广大国企职工的强烈反映。该函内容规定与劳动法律法规冲突相悖,且与劳动部在之前的有关解释性规定相悖,执行起来弊端严重,主要问题如下:
1、该函界定了一个时间界线,即《规定》废止前后。“废止后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版主认为:废止前国企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与《规定》。废止后更应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部先前有解释,《规定》中的“生活补助费”就是劳动法律法规的“经济补偿金”。
版主认为:该函再次分离“生活补助费”与“经济补偿金”。否则劳保厅的官员们不会不知道,不发“生活补助费”就是不给“经济补偿金”,也就是该函明知而故意违法。也就是说,如果该函不违法,官员们则在该函中确立了废止前录用国企职工可获得生活补助费,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而废止后录用的职工只能领取后者。
3、该函的劳动者主体身份不明确。
版主已向劳保厅发去电子邮件咨询函,但至今未见回复。全文如下:
就[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80号]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咨询如下:
1、该政策文件的适用范围:
是否只适用于国营企业,国营身份的职工。
对于国营企业内的非国营身份职业是否适用?
对于国营企业内的非国营机构、经济组织中的职工是否适用?
2、《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是何年何月何日废止的?
3、该政策文件与《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有无冲突?
以上问题,请尽快答复为盼。
据从本地市级劳动局有关人士称,该函问题较大,劳动管理界的较大争议,很快会下达新的政策文件。请注意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