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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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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情
李丽华(女)与尚武(男)1995年相识,1997年结婚。不幸的是2000年妻子李丽华患上了严重的肾病,并于2002年底做了换肾手术。手术很成功,但后期治疗费用很高,总共花费了约35万元人民币。丈夫自从得知妻子的病情后,态度一反以往,夫妻关系急转直下,完全不如以前。在妻子近二年的住院中,借口工作忙,只探视过三次,拿出过现金2 . 5万元。由于夫妻两人均是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月收入女方为2-3千元/月,男方5-6千元/月。换肾手术的费用均是李丽华的父母、兄妹垫付。在妻子出院后,丈夫尚武多次提出要协议离婚。李丽华称还在辅助手术和巩固阶段,待身体稍好,再处理该事。现在即2003年8月,男方尚武正式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
分析:
1.丈夫尚武不管出于何种原因提出离婚,符合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离婚是尚武的合法权利。但尚武嫌弃病妻以及不履行丈夫的职责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的审判和良心的谴责。
2.妻子李丽华是否同意离婚,是法律赋予李丽华的权利。李丽华和尚武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在妻子患病后,丈夫开始表现冷淡和嫌弃。李丽华如果不同意离婚,法庭要根据婚前基础、婚后感情、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来确定他们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应予以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应不允许离婚。李丽华如果同意离婚,则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3.本案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法确定和分割。关键是李丽华的医疗费用绝大部分由其父母、兄妹垫付,这笔垫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丽华生病治疗都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发生的事情,丈夫尚武、妻子李丽华的工资及积蓄不足以支付医疗医药费,李丽华的父母、兄妹垫付了医疗、医药费,尚武自始至终都非常清楚,并没有表示反对。因此,这笔垫付的医疗医药费用除去应由单位支付的部分外,都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尚武要承担百分之五十。
结论:
1.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约10万元,各拥有50%;医疗费用约35万元,单位不能报销个人负担的部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丈夫尚武和李丽华应当各承担50%。
 
案例二
案情
某女士要求离婚,但她对家里的存款等情况一无所知,她也没有工作。结婚后育有一子两岁,她的丈夫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月薪2-3万人民币。丈夫对自己的收入情况一概保密,每月家庭生活费用300-500元给妻子,房子属于丈夫的婚前财产。双方分居8个月,孩子被丈夫的母亲带到孩子的姑姑家,不让该女士见孩子。现该女士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和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五十。
分析
该案的难点在于妻子不知道共同财产的存款帐号。由于双方没有就财产进行约定,应该使用法定财产制,即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个人一半。但妻子不仅手里没有存款,而且不知道丈夫的存款帐号,存款额、地点只能估计。为了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必须向法院说明情况,申请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如果能够冻结到财产,则可以折抵为共同财产中妻子的所有部分。
结论
1.   由于家庭经济处理不当等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2.   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3.   共同财产由于男方转移和隐匿,故应判男方给付女方二十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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