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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组织机构
一、部长级会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部长会议全权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并可以为此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部长级会议由各成员主管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其全权代表组成。
二、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由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其职能,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监督和指导下设机构的各项工作,并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紧急事务。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召开会议,通常每年开6次左右。总理事会还有两项具体职能,即: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
三、理事会。理事会是总理事会的下设机构。有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分别负责监督相应协议的实施。三个理事会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行使相应协议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即《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及其他关于货物贸易的协议和决定等。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一些专门委员会,包括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以及纺织品监督机构等。服务贸易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服务贸易总协定》,下设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具体承诺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负责监督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尚无下设机构。上述理事会的下设委员会,分别向相应的理事会负责。
四、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部长级会议设立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三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以及三个理事会管辖范围以外的事务。各专门委员会向总理事会直接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开放,实际上只有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由几乎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参加。此外,根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和《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还设立了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相应的诸边贸易协议。这两个委员会只对签署方开放。这两个委员会不是总理事会的附属机构,但在世界贸易组织内运作,并要定期向总理会通报其活动。
五、其他机构。除上述常设机构外,世界贸易组织还根据需要设立了一些临时性机构,通常被称为工作组。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服务贸易理事会下的专业服务工作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货物贸易理事会下的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和装运前检验工作组等。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最终提交相关理事会作出决定。一些工作组还承担有关谈判的组织工作。一些工作组直接向总理事会报告,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
六、秘书处。WTO成立一个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负责处理世界贸易组织的日常事务。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部长级会议明确总干事的权利、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总干事任命秘书处人员并确定其职责和服务条件。 |